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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用地预审及报批工作指南2025版。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5-11-05 分类:集团资讯
7管制科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由有权一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用地预审,是否落实了用地预审意见,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用地报批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公告和听证程序征地安置方案是否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按规定全额缴入专户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是否已按程序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要件资料是否齐全

一、建设用地审批应知应会

(一)什么是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审批即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审批过程。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范围外将其审批类型分为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二)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经过审查批准后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被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手段。

(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四)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按照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分级审批:①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②建设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划分不同审批权限: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其他事项有哪些?

涉及占用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区的,按照《森林法》《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应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涉及土地复垦的,应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签订压矿补偿协议,或双方已就压矿补偿进行协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不得发用地批复、不得供地。

(六)建设用地申报中县(区)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征地前告知、听证、调查结果、土地权属、用地规模和控制指标及是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等进行确认,对报批材料的真实、合规、合法性负责。县(区)级政府对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和落实被征地农牧民的补偿安置措施等负责。

(七)建设用地申报市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单独选址、分批次用地报件减少的报批材料存档备查,并在审查意见中,对报件减少要件涉及的审批事项进行说明。市自然资源部门主要对是否落实用地预审、用地计划、用地规模、供地政策、征地听证、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措施、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林地手续、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社会保障措施、土地违法行为、对报批材料的真实、合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市政府对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县(区)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措施的确认结论等负责。

(八)建设用地申报中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市(州)、县(市)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九)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如何衔接?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关系,以及二者审批程序上的有限衔接。一是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二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办理。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省级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十)哪些项目属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对外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具有严重污染工业、放射性工业、剧毒性工业、有爆炸危险的工业、采掘工业以及因国防战略需要的工业等应按单独选址报批。特种仓库如危险品仓库、燃料仓库、粮食储备库都可以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城镇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旅游建设项目、公墓、公路沿线加油站等建设项目都可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

(十一)什么是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规划确定了城市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在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用地计划分批次报批,即为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和村镇内的商服用地、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医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区、工业小区、学校、市场用地;城市和村镇内部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工程建设用地;工业项目(除在单独选址中规定的工业项目外)、在城镇村范围内旅游景点项目等都应在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内选址,按城市分批次报批。

(十二)哪种情况可以申请先行用地

建设项目应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或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建设项目。办理先行用地部分应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20%,且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先行用地由自然资源部审批。


二、建设用地预审问答

(一)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目的是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集约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只要建设项目涉及利用土地的都要进行用地预审。但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农村宅基地,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地下管网建设项目,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应的规划条件审查职能在建设项目用地农转用方案、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审批时进行审查,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四是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 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 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是否组织开展实地踏勘论证。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受理部门和层级有何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用地预审。

1、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经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由自然资源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自然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初审意见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连同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预审申请一并报自然资源部。其中,建设项目占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转报自然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可直接向自然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自然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自然资源厅预审,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应当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预审的灾后重建、生态移民安置、农牧民定居、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110KV 以下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规定报自然资源部重新用地预审。

5、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 号),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 号),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用地预审流程如下:

1、县、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项目所在地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申报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主要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符合规划情况、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情况、落实用地相关费用情况以及项目踏勘论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县、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将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及相关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预审。

3、市局主办科室对用地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许可事项进行依法、依规审查、受理,重点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审查。

4、市局各科室会签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制科负责牵头,组织规划科、利用科、执法科、调查科等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审查:

5、管制科汇总各科室审查意见,提出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

6、签发送达: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签发送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申请报告

2、项目管辖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4、图件纸质资料: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后规划图、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图件、单独选址项目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表,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5、其他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情形提供项目用地实地踏勘专家论证意见和规划修改暨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提交规划修改调整委托合同及承诺涵,承诺在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专项论证等工作);无用地控制指标标准或超出控制指标标准的提供节地评价报告;对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的承诺;对涉及违法用地的项目需提供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立案呈批表。涉及保护区的县(市)的项目需提交省林草局是否在保护地的查询意见及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实施的批复。

6、建设项目预审电子报盘

以上材料纸质、电子各一套,电子材料以光盘提交,界址点坐标文件格式为.xls 或.txt 格式,“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电子报盘文件格式为.txt 格式,建设项目预审电子报盘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导出的.zip 文件,其他文件提交.pdf 格式原比例彩色扫描件。

(七)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用地预审?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土地用途、项目选址、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重新申请用地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模不一致,不需重新申请用地预审,但需按照相关土地使用标准进行说明:

1、块状工程总用地规模100 亩以下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5%;总用地规模大于100 亩小于500 亩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3%;总用地规模500 亩以上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1%。

2、线性工程总用地规模500 亩以下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8%;总用地规模大于500 亩小于1000 亩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5%;总用地规模1000 亩以上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3%。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关系?

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类型。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批准类型。

1、审批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核准项目。在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核准项目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3、备案项目。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建设用地报批的关系?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审制度。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十)什么情况下需要踏勘论证?

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 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 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实地踏勘论证意见。

(十一)什么情况下需要节地评价?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流程

(一)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二)审查机构:

省自然资源厅

(三)审批机构: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

(四)建设用地报批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建设用地报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等。

(五)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流程图

(六)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流程图

(七)先行用地报批流程图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审查科室

调查科、规划科、利用科、执法科、地矿科、登记科、管制科

(十)各科审查要点

1、调查科:审查建设用地预审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面积及界址等经套核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遥感影像,是否与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图)一致,是否与已批准用地重复。

2、规划科:审查建设用地预审和各类建设用地报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审查是否符合三条控制线强制性用地性质等内容。

3、利用科: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供地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供地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是否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有关供地政策。

4、执法科:审查建设用地预审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是否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诉讼等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用地是否涉及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等内容。

5、地矿科: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单独选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查情况、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情况、涉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与储量登记情况。审查矿山项目用地是否取得采矿权等内容。

6、登记科: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中涉及产权是否明确,以及登记发证等相关内容。

7、管制科: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由有权一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用地预审,是否落实了用地预审意见,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用地报批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公告和听证程序、征地安置方案是否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按规定全额缴入专户、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是否已按程序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要件资料是否齐全。

(十一)审查意见

1、管制科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后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建设项目,直接予以退件。对符合报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于1 个工作日内分送各相关科室征求意见,各相关科室需在3 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对急需急办特办的建设项目,各相关科室需在1 个工作日反馈审查意见。

2、对于各科室提出需要补正修改的建设项目,管制科及时汇总反馈相关区县及项目用地单位,并要求在5 个工作日补正齐全,补正完善后的材料反馈相关科室再次提出意见,对逾期不能及时补正的按退件处理。补正完成或对无需补正的建设项目由管制科起草会审意见报局会审会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查。


四、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8 月26 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7 月2 日修正)

3、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 号)

5、《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 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 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 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

10、《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T21010-2017)

12、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的通知

1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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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05 分类:集团资讯
7管制科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由有权一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用地预审,是否落实了用地预审意见,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用地报批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公告和听证程序征地安置方案是否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按规定全额缴入专户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是否已按程序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要件资料是否齐全

一、建设用地审批应知应会

(一)什么是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审批即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审批过程。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范围外将其审批类型分为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二)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经过审查批准后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被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手段。

(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四)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按照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分级审批:①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②建设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划分不同审批权限: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其他事项有哪些?

涉及占用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区的,按照《森林法》《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应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涉及土地复垦的,应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签订压矿补偿协议,或双方已就压矿补偿进行协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不得发用地批复、不得供地。

(六)建设用地申报中县(区)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征地前告知、听证、调查结果、土地权属、用地规模和控制指标及是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等进行确认,对报批材料的真实、合规、合法性负责。县(区)级政府对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和落实被征地农牧民的补偿安置措施等负责。

(七)建设用地申报市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单独选址、分批次用地报件减少的报批材料存档备查,并在审查意见中,对报件减少要件涉及的审批事项进行说明。市自然资源部门主要对是否落实用地预审、用地计划、用地规模、供地政策、征地听证、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措施、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林地手续、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社会保障措施、土地违法行为、对报批材料的真实、合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市政府对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县(区)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措施的确认结论等负责。

(八)建设用地申报中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市(州)、县(市)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九)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如何衔接?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关系,以及二者审批程序上的有限衔接。一是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二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办理。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省级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十)哪些项目属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对外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具有严重污染工业、放射性工业、剧毒性工业、有爆炸危险的工业、采掘工业以及因国防战略需要的工业等应按单独选址报批。特种仓库如危险品仓库、燃料仓库、粮食储备库都可以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城镇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旅游建设项目、公墓、公路沿线加油站等建设项目都可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

(十一)什么是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规划确定了城市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在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用地计划分批次报批,即为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和村镇内的商服用地、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医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区、工业小区、学校、市场用地;城市和村镇内部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工程建设用地;工业项目(除在单独选址中规定的工业项目外)、在城镇村范围内旅游景点项目等都应在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内选址,按城市分批次报批。

(十二)哪种情况可以申请先行用地

建设项目应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或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建设项目。办理先行用地部分应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20%,且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先行用地由自然资源部审批。


二、建设用地预审问答

(一)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目的是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集约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只要建设项目涉及利用土地的都要进行用地预审。但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农村宅基地,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地下管网建设项目,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应的规划条件审查职能在建设项目用地农转用方案、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审批时进行审查,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四是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 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 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是否组织开展实地踏勘论证。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受理部门和层级有何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用地预审。

1、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经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由自然资源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自然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初审意见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连同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预审申请一并报自然资源部。其中,建设项目占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转报自然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可直接向自然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自然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自然资源厅预审,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应当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预审的灾后重建、生态移民安置、农牧民定居、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110KV 以下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规定报自然资源部重新用地预审。

5、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 号),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 号),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用地预审流程如下:

1、县、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项目所在地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申报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主要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符合规划情况、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情况、落实用地相关费用情况以及项目踏勘论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县、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将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及相关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预审。

3、市局主办科室对用地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许可事项进行依法、依规审查、受理,重点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审查。

4、市局各科室会签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制科负责牵头,组织规划科、利用科、执法科、调查科等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审查:

5、管制科汇总各科室审查意见,提出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

6、签发送达: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签发送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申请报告

2、项目管辖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4、图件纸质资料: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后规划图、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图件、单独选址项目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表,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5、其他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情形提供项目用地实地踏勘专家论证意见和规划修改暨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提交规划修改调整委托合同及承诺涵,承诺在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专项论证等工作);无用地控制指标标准或超出控制指标标准的提供节地评价报告;对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的承诺;对涉及违法用地的项目需提供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立案呈批表。涉及保护区的县(市)的项目需提交省林草局是否在保护地的查询意见及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实施的批复。

6、建设项目预审电子报盘

以上材料纸质、电子各一套,电子材料以光盘提交,界址点坐标文件格式为.xls 或.txt 格式,“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电子报盘文件格式为.txt 格式,建设项目预审电子报盘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导出的.zip 文件,其他文件提交.pdf 格式原比例彩色扫描件。

(七)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用地预审?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土地用途、项目选址、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重新申请用地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模不一致,不需重新申请用地预审,但需按照相关土地使用标准进行说明:

1、块状工程总用地规模100 亩以下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5%;总用地规模大于100 亩小于500 亩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3%;总用地规模500 亩以上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1%。

2、线性工程总用地规模500 亩以下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8%;总用地规模大于500 亩小于1000 亩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5%;总用地规模1000 亩以上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3%。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关系?

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类型。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批准类型。

1、审批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核准项目。在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核准项目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3、备案项目。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建设用地报批的关系?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审制度。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十)什么情况下需要踏勘论证?

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 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 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实地踏勘论证意见。

(十一)什么情况下需要节地评价?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流程

(一)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二)审查机构:

省自然资源厅

(三)审批机构: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

(四)建设用地报批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建设用地报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等。

(五)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流程图

(六)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流程图

(七)先行用地报批流程图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审查科室

调查科、规划科、利用科、执法科、地矿科、登记科、管制科

(十)各科审查要点

1、调查科:审查建设用地预审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面积及界址等经套核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遥感影像,是否与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图)一致,是否与已批准用地重复。

2、规划科:审查建设用地预审和各类建设用地报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审查是否符合三条控制线强制性用地性质等内容。

3、利用科: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供地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供地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是否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有关供地政策。

4、执法科:审查建设用地预审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是否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诉讼等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用地是否涉及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等内容。

5、地矿科: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单独选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查情况、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情况、涉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与储量登记情况。审查矿山项目用地是否取得采矿权等内容。

6、登记科: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中涉及产权是否明确,以及登记发证等相关内容。

7、管制科: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由有权一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用地预审,是否落实了用地预审意见,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用地报批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公告和听证程序、征地安置方案是否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按规定全额缴入专户、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是否已按程序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要件资料是否齐全。

(十一)审查意见

1、管制科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后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建设项目,直接予以退件。对符合报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于1 个工作日内分送各相关科室征求意见,各相关科室需在3 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对急需急办特办的建设项目,各相关科室需在1 个工作日反馈审查意见。

2、对于各科室提出需要补正修改的建设项目,管制科及时汇总反馈相关区县及项目用地单位,并要求在5 个工作日补正齐全,补正完善后的材料反馈相关科室再次提出意见,对逾期不能及时补正的按退件处理。补正完成或对无需补正的建设项目由管制科起草会审意见报局会审会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查。


四、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8 月26 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7 月2 日修正)

3、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 号)

5、《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 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 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 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

10、《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T21010-2017)

12、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的通知

1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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